百姓生活离不开法律保驾。假如是英雄呢——“雷锋出差一千里,好事做了一火车”,活动半径放大,接触事物陡增,更要把握诸多法律。
否则,善良的“笑话”有得瞧。一位“业余红娘”无偿服务,在县电视台推出“征婚启事”,有一则是为19岁男青年寻配偶的。结果批评蜂起,盖因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2岁也。又有义务调解员阻止一名陷入三角恋爱的女青年,痛责“你订过婚的人进城后同他人谈恋爱,是重婚”,为有识者所讥——作为民间习俗之“订婚”不具法律效力,何“重婚罪”之有?
雷锋不好当,不能光凭善心。欲见效而非见笑,须求助于法律知识。随着法律条文愈益细化,适用领域愈益具体,求助愈见其深其难。
更有难处在前头呢。当代雷锋求助法律的,不止于既成,还在于开新。这个难题,由近期沪上龙之梦商场晕倒的女子20分钟没人搀扶,而再次突出。
不是“今天上海没有雷锋”,不!好多围观者呵,围而未动,表明顾虑重重,“足将进而趑趄”。折射出四年前南京“彭宇救人”判例多糟——“你没肇事怎会救助,还主动送医院、付医药费?准是你撞了,赔!”谁想做了好事却“被肇事”,还赔巨款?于是当代雷锋退潮般消减,黑色幽默冒头——邻省有老者跌倒,见众人不上前就喊:“是我自己跌倒的,我写证明!”
呼唤雷锋回归,先呼唤法律创新。我注意到新民网举办“看到陌生人跌倒,该不该伸援手”讨论,几位嘉宾不约而同主张运用法制鼓励善举,上海市人大代表薄海豹律师还特地提到美国的《好撒玛利亚人法》,呼吁借鉴。查一下,这名称怪怪的法律,源自《新约圣经》中一个寓言:一个犹太人被劫,受重伤躺在路边。有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不闻不问。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,不顾教派隔阂善意照应他。为了弘扬见义勇为美德,就要保护美德的施与者,美国联邦和各州为此立法,有称《好撒玛利亚人法》,有称《无偿施救者保护法》,要旨在于规定一个人无偿救助受难者,即使导致不良后果也可免责。
问题是,个别被救者获救不感恩,反倒赖你“先撞后救”咋办?也求助于法律创新。我赞成中国政法大学学者刘金友、余茂玉的意见,应确立“好事无责推定”原则。既然被告救人是事实,又没有第三方作证,那么在原告对自己主张事实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之际,就推定被告无责。什么“你主动救助、付医药费,就证明你撞我”——此乃有责推定,不予采纳!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,行为人事后补救措施、和解与要求和解、支付医疗费或类似费用等,不得作为证明行为人对伤害有责任的证据。读过雷少华一篇《美国为啥“雷锋”多》,他说到在美国,依据“法律实际上向道德延伸”的理念,法官审理此类民事诉讼往往倾向于无偿施救者。我看这都可以“拿来”,从立法到司法,都应力撑无偿救人的“雷锋”而非相反。
事情有另一面呵,就是不排除在无第三方见证情况下,确有“先撞后救”却冒充“未撞光救”冀求免责的。“法出而奸生,令下而诈起”(解缙语),好事情也难免有代价。但是代价不会大,因为此类假设“变现”的可能极少。逻辑理当是——倘品格低下若此,那四顾无人他通常会开溜,而非救助!欲鼓励更多的雷锋站出来,我们何妨付出这一点“极少”的代价?